离退休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2023-02-23

离退休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和健全离退休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部门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部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 织工作暂行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与职能部门工作会议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部门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部门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部门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原则,部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并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部门的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部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4.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部门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6.部门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部门年度评比、奖惩,经费预算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公资源调配;

8.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意见和建议;部门主要领导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必要时可以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离退休党总支书记和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部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部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 决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会前未商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属于离退休党总支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属于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的议题,一般由处长主持。结合部门实际,党政联席会议须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按会议决议向外公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应传达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决议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反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部门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如有其它需要保存的会议资料应一并存档备查。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报联系校领导审阅。会议纪要须结构完整、内容真实、词句准确、书面整洁,应包含以下要素:

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

列席人、记录人等;

2.会议内容:包括会议研究事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3.应由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必要时还应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确认;同时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条 部门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总结。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部门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离退休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2022323日起施行。